释义 |
判决主文就是判决的结果,也就是这个案件的最终的判决。 判决书主文是正文的一部分,以民事判决书为例,正文包括: 1、当事人部分,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的委托人,委托人是律师或近亲属。2、诉讼请求部分,即原告的诉求;本院审理查明部分,即法院根据证据调查的内容。 3、本院认为部分,即法院对证据即法律事实的认定。 4、判决部分,即支持还是不支持原告请求。 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