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有: 1、国药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假药的认定标准如下: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买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