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办学的,予以撤销,责令退还所收学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的或管理混乱,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滥发学历证书的,责令收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6种从重处罚情形分别为:(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综上所述,按照相应的违法情况对培训机构处罚做出相应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