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独生子女条件如下: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法律客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