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盈利民办学校举办人的投资可以从办学盈余中收回么 |
释义 | 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收回。 第一条路径:依据新法,在民办学校终止时获取补偿或者奖励,如果选择为非营利性,学校终止时,举办者在学校剩余资产是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和奖励的。 第二条路径:参与学校经营管理,通过工作直接获取劳动报酬和奖励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学校中如果担任董事长、董事、校长等重要职务,参与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承担着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责任,就可以通过学校薪资制度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获取与工作岗位、职责、业绩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 第三条路径:借鉴互联网商业思维,通过为学校提供服务获取合法收益 第四条路径:多元发展,通过学校良好影响带动其他产业发展 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本身虽不能为举办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因为好的学校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教育品质,良好的品牌影响,会增加举办者其他与学校有关的项目价值,或促进举办者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强举办者获取其他资源的能力,从而间接地实现了办学的利益诉求。 第五条路径:通过举办者变更,实现原出资形成的举办权溢价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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