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登记对抗主义,不得对抗第三人,请教 |
释义 | 登记对抗主义,不得对抗第三人,其实主要是指在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或者是指在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的情况下,做出有损其中一人或者是双方的损害行为,并非是故意性。 1、举例说明 甲方为了帮助乙方,所以把房屋抵押,可是并没有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后来甲方在做生意的时候亏本,没有办法偿还债权人的费用。债务到期之后,债权人就提出要求偿还账务,乙同样也要求优先抵押物的受偿权,这种情况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方和乙方虽然并没有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但是抵押合同已经成立,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根据这个房屋来看,债权人还有乙方都要求受偿,那么乙方还有债权人都应该按照债权的份额来受偿,乙方并不能够享受优先受偿的一个权利。 2、相应的一些规定 在我国物权公示中也有对应的介绍,这种例外情形主要也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物权法,还有动产抵押权。 如果对于这一点大家并不是很清楚,也可以选择举例说明,比如甲方把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可是却并没有进行登记,接下来又转让给丙方,丙方去选择办理登记。这个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属于丙方。 但是也同样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第三方,属于善意的第三方,是指不知情的情况下更重要的是权力的强度很明显要超过与其他的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第3方就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通过这些大家也能够明白,在平时办理的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不应该忽视,一定要引起重视,希望大家一定要掌握好一些正确的技巧,千万不要胡乱的操作,否则很可能会影响到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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