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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建筑工程联合承包
释义
    建筑工程联合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包的行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均承担连带责任。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再发包吗?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方式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承包人承揽工程后非法转包工程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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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0: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