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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释义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一、车借别人出事故肇事逃逸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汽车借给别人,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借车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车主在以下情形下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1)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仍然出借的;
    (2)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出借的;
    (3)知道驾驶人饮酒、吸毒,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出借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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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1:2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