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销售合同需要交让竖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团辩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相关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需要交纳印花税。法律客观 :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基坦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庆唤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誉锋凯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