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几年可宣告死亡 |
释义 | 四年。根据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时间一般(包括战争)为四年,除了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二年外。下落不明满四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挑起战争的原因,最根本的就是利益。如果细说,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争夺地盘和发展空间。这种情况在古代十分常见。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这个部族或国家势必要向外扩展势力范围,最终就和他的邻国产生矛盾。 2、由于之前生活的区域已不再适合生存和发展,这个国家或部族就要向其他地方迁徙,这也是挑起战争的一个重要原因。 3、争夺土地、人口或劳动力,争夺财富,这跟第一个是不一样的。 4、争夺殖民地。 5、转嫁危机。 6、政治上的分歧或矛盾。 7、宗教信仰或民族关系的矛盾。如巴以冲突等。 8、军国主义,如二战等侵略战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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