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会记录班级三等功在档案中?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人事档案应由县(市)团级及以上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农村人口由乡镇户籍管理部门管理;企业单位有另外的规定,一般应由所属上级行管单位管理;而大量流动人口则有特殊规定。 法律分析 1、档案一般应在县(市)团级及以上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这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在册人员等; 2、对于广大的农村人口一般应有乡镇户籍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单位另有规定,一般应在他的所属上级行管单位。 3、对于大量的流动人口则另有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拓展延伸 班级三等功:是否应该永久纳入个人档案? 班级三等功是对学生在班级中表现出色的一种荣誉认定。针对是否应该永久纳入个人档案的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支持者认为,班级三等功是学生在集体中展现出的优秀品质和能力的证明,应该永久记录在个人档案中,以便将来的学校、单位或者其他机构可以了解到学生的优秀表现。这样可以为学生的个人发展和就业提供有力的证明和参考。然而,反对者认为,班级三等功是一种集体荣誉,应该注重班级的团队精神,而不是个人的个案。将其永久纳入个人档案可能会过分强调个人的成就,对班级团结和集体荣誉产生负面影响。综上所述,是否应该永久纳入个人档案,需要根据不同的教育和管理理念进行权衡和决策。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于档案管理的具体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有相应规定,如县(市)团级及以上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适用于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在册人员,乡镇户籍管理部门适用于农村人口,企业单位则有另外的规定。对于班级三等功是否永久纳入个人档案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支持者认为应该永久记录,以证明学生的优秀表现和个人发展;而反对者则认为应注重班级团队精神,避免对个人成就过分强调。因此,是否永久纳入个人档案需根据不同教育和管理理念进行权衡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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