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逮捕后结案的时间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公安局刑事案件的结案分为以下几类: 1、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一般在二个月内结束侦查;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三个月内结束侦查; 3、存在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4、有其他法定情形,在法定的八个月期限届满后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侦查终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