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 |
释义 |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腊或梁护和更新本团消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者。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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