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合法占有”是基于有效租赁合同下的占有,该占有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合同的结果,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本项所指的 “合法占有”。如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其他非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均不能认定“合法占有”。“登记备案”是一种公示效力,是行政机关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当事人可查阅。在既没有合法占有房屋,也没有登记备案的情况下,确定订立合同在先的承租人为第三顺位合同履行主体。“合同在先”是指成立合同的时间在先。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