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照分离改革具体内容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明确取消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1.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六、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二)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始终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综合监管。 (三)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相关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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