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危险驾驶 |
释义 | 危险驾驶罪分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争驾驶两种: (一)追逐竞争驾驶。一般来说,追逐竞争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进入其他车辆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争驾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恶劣的情节限制处罚范围。换句话说,只要追逐竞争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不需要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大型工厂、矿山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争,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危险,仍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争以高速、超速行为危险的前提,低速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句话说,本罪不能等同于国外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争要求竞争要求以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途径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进入其他车辆。第四,追逐竞争可能是两个人以上的意思联系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比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追逐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争行为的公共危险。对此,应综合判断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数量、驾驶路段和时间、驾驶速度和方式、驾驶次数等。在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争行为,不应视为情节恶劣。追逐竞争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的,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争或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和动机的故意追逐竞争行为,只要产生抽象的公共危险,情节恶劣,就值得处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车辆驾驶员血液和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车辆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司法人员无需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有公共危险。所以,一方面,抽象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做出类型化判断。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比如在没有车辆和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因为没有抽象的危险,不应该以此罪论处。酒后驾驶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在酒后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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