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入党积极分子的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1、党员发展对象,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对其中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称之为发展对象。 2、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要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首先联系人要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情况,提出该同志是否可以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负责联系该同志的党小组要对其进行评议,向支部提出发展意见;党支部在征求其他党小组意见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听取党员意见;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意见,支部要进行核实;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召开支委会,讨论该同志是否可以列为发展对象;最后党支部要将确定发展对象情况报上级党组织。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