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 |
释义 |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对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程序要求。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罚; 3、合议庭组成方式。简易程序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速裁程序只规定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庭审方式。简易程序在审理中,不受普通一审程序中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5、对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法定规定。简易程序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法庭;速裁程序未对此做出规定; 6、审查起诉的期限。简易程序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一般为1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5日;速裁程序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10天,对可能判处1年-3年有期徒刑,可延长15日; 7、检察院是否提出量刑建议要求。简易程序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一般为1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5日;速裁程序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10天,对可能判处1年-3年有期徒刑,可延长15日; 8、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一般审理期限为20天,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速裁程序审理期限为10日,对可能判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5日; 9、对当庭审判要求。简易程序未要求当庭审判;速裁程序规定应当当庭审判; (10)是否适用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简易程序适用,但速裁程序不适用。 简易程序特点是什么 1、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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