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是指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记过是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记大过是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降级是指降低其工资等级,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撤职是指撤销现任职务,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开除是指取消其公职,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有处分期限的规定: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撤职,24个月。 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