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
释义 | 先决问题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其理由是: 1、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以就先决问题独立 的向法院起诉。 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法院可以独立的就先决问 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 3、从时间上看,先决问题是先于主要问题产生的,从法律后果看,先决问题制约着主要问 题的解决。先决问题中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不确定,主要问题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也不 能确定。 4、主张先决问题从属于主要问题的学者的主要论据是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 出现的。应该说,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但先决问题并不是因为主要问题的产 生而存在,不能以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就认定先决问题必然从属于主要问题。 5、先决问题最早是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提出来的。他们指出,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以把争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构成一个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又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最后,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便不会构成一个“先决问题” 法律依据: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先决问题作出规定,留待司法实践中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这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是以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为指引的,将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该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去指引准据法,而与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没有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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