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的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
释义 | 这篇文章讲述了农村耕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由政府根据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则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作物产值来制定。每个地区的标准存在差异。在广东地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法律分析 一、关于土地补偿标准的方面有哪些? 农村耕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则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作物产值来制定,各个地区的标准存在差异。 二、广东地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 1、《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3、《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4、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5、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原类别档次水平与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不一致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原类别档次水平执行。 6、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7、《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8、《标准》及《分类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标准》实施之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征地报批手续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标准》实施之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在《标准》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 9、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结语 土地补偿标准是农村耕地被征收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各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制定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具体制定需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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