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吗 |
释义 | 人格权就是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是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一、人格权的特征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格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从出生、非自然人自成立之日起就享有人格权。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作为一种固有权利,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相伴始终。当然,人格权在性质上仍是一种法定权利,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一方面,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人格权的阙如,将导致民事主体资格的虚化;另一方面,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在具体的法律效果上,人格权的专属性集中体现在对权利的放弃、转让和继承的限制中。 (三)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与有形的财产利益不同,人格利益,无论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在很大程度上皆体现于精神范畴;都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及完整的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一)权利客体上的差别。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基于人格平等的思想。除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因各自自然属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外,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尤其是一般人格权,为一切自然人或组织所普遍享有。 (二)权利取得上的差别。人格权因自然人的出生和组织的法律人格的取得而获得。换言之,人格权系基于出生的自然事件或成立的事实而自然地取得。而身份权的取得,既可基于身份事实,也可基于身份行为。在以身份行为创设身份权的场合,行为人不仅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受到法律上一定的限制。 (三)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人格权以权利人的生存为基础,伴随权利人的存在而存在,没有期限限制。而身份权中的具体权利既可以是无期限权利,如基于亲属身份而产生的身份权,在自然状态下,随身份关系的存续而始终;也可以由当事人设定权利存续期间或因当事人一定的身份行为而随时产生或终止,如离婚当事人可基于婚姻关系的主动解除而丧失配偶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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