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 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 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 (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 (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 (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三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法律依据: 《票据法》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