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一工程,后聘设计院使用原设计单位图纸算侵权吗? |
释义 |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署名权,是指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华盛设计院接受金田公司委托为完成建设任务而在涉案施工设计图纸上以设计单位身份进行署名,不能当然认定属于表明作者身份的行为。华盛设计院不因前述署名行为而替代华兴公司成为涉案施工设计图纸作品的著作权人,亦不能在完成建设涉案工程特定目的范围之外使用前述施工设计图纸。 案件概况: 2009年10月,金田公司(发包人)与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兴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华兴公司对济南国际商贸城双泉路两侧商业街进行工程设计。2012年9月,按规定应进行主体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华兴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2013年10月28日,金田公司向华兴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律师函》,以华兴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金田公司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合同。同日,金田公司与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简称“华盛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其入场承担设计单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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