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个小区有两个物业公司,不合法。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此时会导致小区有多个物业服务机构。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