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在我市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和二女结扎户女孩,总分加10分;被省、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 或“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总分加1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总分加10分。现役军人子女、部队文职人员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烈士 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等特殊人群中考加分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其它有关照顾政策,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同一考生同时具备几种照顾政策条件的,照顾分不累加,最高不得超过10分。具备照顾政策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必须出具有关证 件(明),由报名点审查合格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后,报各县(区、 市)招生考试机构复审备案。 法律依据: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考加分工作有关问题 的意见》 精神,取消体育类、艺术 类、学科类、科技类以及其它各类竞赛加分项目,保留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加分的项目,严格中考加分资格审查,建立健全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