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村庄规划的存在的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1、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 一是调整产业有一定的难度。 二是现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没有充分发挥指导、服务功能,在生产管理和销售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作用不明显,致使农产品产销信息闭塞,渠道不畅。 三是已经开发采摘旅游观光活动,未能与特色产业有机结合,缺乏统一的科学规划,没有形成系统的观光产业模式,综合经济效益不明显;四是农村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带动能力不强,无法形成规模效应。 2、农民收入水平偏低。 一是土地流转不够灵活,集约化程度低。 二是农业生产方式落后,缺乏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农产品附加值不高。 三是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 四是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缓慢,经济效益普遍偏低;五是农民在文化素质方面,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接受新事物、新技术较慢;在技能方面,具有一技之长的还比较少,体能性的务农、打工占绝对比例。 3、村庄规划建设水平较低。 大部分村庄建设缺少规划或者规划编制不够完善,执行不严,部分村庄建设无序,管理水平低下。很多村没有生产和生活垃圾、污水等处理设施,村民环保意识淡薄,多年形成的生活习惯难以改变,生活、生产垃圾随意堆放,脏乱差现象普遍存在。 4、村集体缺乏公共积累。 很多行政村集体经济处于“空壳”状态,日趋弱化的集体经济已经深刻地影响到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5、村级组织管理弱化。 一是村级行政组织职能弱化;二是村级干部管理机制和民主管理制度弱化;三是村级党组织战斗力弱化,无法体现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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