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
释义 | 教师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其与外界的纠纷。同时,教师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群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权利、义务及权益救济途径做了一些专门的规定。如果有关机构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超出法定期限迟迟不作处理,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教师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一、教师可以做股东吗 在职教师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职教师只是享有不低于公务员的待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内,国家公务员不可以在企业或者营利组织兼任职务。 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做股东。但不可以做公司法人或者公司的职员,不可以利用教师的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我国从业教师的禁止行为: 1、禁止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言行。 2、禁止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行为。 3、禁止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4、禁止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低毁他人等行为。 5、禁止在招生、考试(补考)、推优(评模)、入党(选班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狗私舞弊行为。 6、禁止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禁止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8、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9、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二、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三、中小学教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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