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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具体权利能力的差异性
释义
    首先,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的前提,其立法目的是赋予所有自然人以平等的地位,包含的是人人平等的思想。
    其次,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抽象概念,只是某种可能性或者说是资格,并不与具体的权利、义务发生关联。因此,上述列举的差异性其实是行为能力的差异性,而不是权利能力的差异性。
    再者,自然人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的资格,它不同于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资格。法律赋予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目的在于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法律人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是指资格的无差别、形式上对等,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享有权利的均等性,超越物质条件的平等性。
    因此,民法典抛弃事实上的平等观,而采用法律上的平等观。这种观念抹去了人与人之间的千差万别之时,也抽去了人的血肉、性情与经济能力,从而使民法上的人完全成为一个唯有“自主意识”的抽象的人。
    一、权利能力平等原则的意义及产生的基础
    社会的发展,人的进步,让人们向往平等拥有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实现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诉权,反抗封建主义的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也就是说,自然人只有实现了独立的财产权、完整的人身权,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权利的平等化。近代民法承接了人民的这一重要利益诉求,适应社会的发展,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原则,就是这种诉求反映到民法典上的结果。
    一些人可能因年龄、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在民事权利能力上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待遇,本条就是在第十三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宣示,自然人不仅普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其民事权利能力相对于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无等级差别的。即在民事权利能力面前,任何一个自然人不存在相对于他人的特殊权利或地位。
    民法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时代,罗马市民适用市民法,不能适用外省人,除非外省人基于国家之间条约享有参与民事活动获得的市民权,罗马法的市民法不仅指狭义民法还指广义民法,包括商法。也就是说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并非平等适用于罗马管辖的各省,市民与非市民之间也是不平等的,市民之间也存在不平等现象。
    例如罗马法中的十分重要的家长权制度,就包含了在家长控制之下的家庭成员的生杀之权、责罚之权或逐出家门之权。家长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在家长权之下的家庭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罗马时期,奴隶就更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奴隶只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封建时代,不论中外,人们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大小不平等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封建社会的这种等级制度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故资本主义经济萌芽,促使资产阶级需要制定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只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才能使资本、劳动力、土地、生产资料自由流动。
    因此,自然人的平等观念和平等诉权保障成为其后时代的主旋律,且民事权利能力所包含的平等观念和平等法律保障已然成为世界民法遵从的核心价值。
    二、权利能力平等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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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