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冯某的宅基地与魏某的宅基地相邻 |
释义 | 冯某和魏某宅基地相邻发生纠纷,双方可以由村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提供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如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1、邻里之间如果发生了宅基地权属的争议,双方要本着尊重,相互谦让的原则,一同要来协商处理问题。如果协商处理成功了,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协议,就会按照协议来执行。但是所签订的协议不能够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够损害集体土地的利益,包括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或者双方都可以通过当地的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的申请,申请处理的时候要以书面的形式。宅基地的户型图,还有相关的资料来源等等要一并提交,15天之内会受理。 3、如果乡镇没有受理,可以向当地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只要符合了条件,就会对于宅基地的权属争议做出处理决定。 符合什么条件就可以申请宅基地 1、宅基地在审批范围内 宅基地占用了耕地或其它集体用地,但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中,这样的宅基地是不给予确权的,即使建了房屋,也会按违建处理。 2、迁出后不能新建住房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村集体组织成员才能拥有宅基地使用的权利,而对于一些户口迁出的农民,虽然没有收回宅基地,但也不能再翻建住房。 3、“一户多宅”必须确定一户宅基地 因历史原因、户口迁出造成“一户多宅”的农民家庭,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不能翻建或新建房屋。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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