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从我国国情和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做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合理、适用安全;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方式进行;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用设施和原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法律依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以经营蔬菜、果品为主,兼营肉畜蛋、水产品、粮油等品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建项目;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从我国国情和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做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合理、适用安全;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方式进行;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用设施和原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