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准备好如下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土地初审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境评价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批复文件、项目贷款文件、系统接入文件。应注意项目所在地占有土地的性质,是否与当地土地规划部门所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冲突。应注意项目所在地附近是否有可靠电网接入点。 法律依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二条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