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如何作刑事证据 |
释义 | 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1.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 电子数据广义而言,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和其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的产物,作为信息世界里新的“证据之王”,其具有综合性、易变性、隐蔽性、可挽救性、微缩性、扩散激增性等特征,是来源于七种传统证据,将各种传统证据部分地剥离出来而泛称的一种新证据形式。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2.根据社交软件记录形成的方式,社交软件证据分为文字社交软件记录、图片社交软件记录、语音社交软件记录、视频社交软件记录 (1)文字社交软件记录。包括与社交软件好友聊天、社交软件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社交软件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社交软件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社交软件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图片社交软件记录。包括与社交软件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社交软件朋友圈时和公众社交软件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社交软件记录。包括与社交软件好友聊天、社交软件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社交软件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交流更加便捷。与文字社交软件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4)视频社交软件记录。包括与社交软件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社交软件朋友圈时和公众社交软件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社交软件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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