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认定外观设计的相同与相近似 |
释义 | 认定外观设计的相同与相近似的标准为:如果两个专利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认定两个专利相同。如果两个专利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但次要设计部分不相同的,则认定两个专利近似。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要采取特殊认定方法。 一、商标侵权怎么判定商标使用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标准明确了多种商标侵权行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等。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如何让外观专利无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获得的条件有什么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如下: 1、申请材料齐备,包括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 2、设计要素符合要求,即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形状图案的结合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新设计,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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