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1、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有股权转让的要求 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不再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