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监督最根本的特征 |
释义 | 行政监督的特点为:行政监督的主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指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监督的种类 1、以行政监督检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行政监察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行政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二、四种监督方式是: 1.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3.党纪重处分、重大职责调整的成为少数; 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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