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处方药应具备哪些条件和要求 |
释义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九条指出: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条指出: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药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零售药店必须将处方留存2年以上备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指出: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一、如何辨认处方药 品牌、标识物、标签及含有OTC(非处方药)指导的用语 在国际上,非处方药在品牌和标识物上有着自己独特的象征,如品牌应尽力统一,同时重视不断创新的提高知名度,以便在连锁店销售,同时也以品牌作为保护自己产品的措施。标识物应能明显区分该药是作为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使用,如美国的处方药均要注明联邦法规定无医生处方禁止调配(FederalLawProhibitsDispensingWithotPrescription),而非处方药标签上应有适应的用药指导(AdeqateDirectionforse),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有类似的字样或标识。 检签应以正常人能理解的文字表述,甚至加以图解,以便消费者凭标签便能正确使用非处方药。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非处方药标签的7项内容有: (1)产品名称; (2)生产商、包装商或分发商的名称、地址; (3)包装内容物; (4)所有有效成份的INN(国际非专利药物通用名)名称; (5)某些其它组分如乙醇、生物碱等的含量; (6)保护消费者的注意事项及忠告性内容; (7)安全、正确使用该药品适当的用药指导。 因此,人们在识别非处方药时一般可从其品牌、标识物、标签及含有OTC指导的用语中得以辩认。 二、个人开药店需要办哪些手续?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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