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单独提出申请的对象 |
释义 | 1、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且无业的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市内可迁移的本市集体口人员; 5、离婚后无法分户的原配偶。生活困难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广州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条件】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为95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限额标准的,可以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拒绝授权或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办理对象】 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为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申请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共用生活经济来源,家庭财产除法律规定外一般为共同所有,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的生活状态。 非本市户籍,但与本市居民共同生活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相关法律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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