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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长惩戒权行使过度的法律规制
释义
    惩戒是父母在教育未成年子女时必不可少的手段,但父母惩戒权是一种由古代家长权发展变化而来的,有其自身的缺陷与不足。在现如今的社会,父母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该如何惩戒、惩戒的边界在哪里等难题。惩戒权行使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问题,如果力度不够,就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但若是惩戒过度又必然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甚至会破坏家庭的和谐。因此,有必要对惩戒权权利行使进行法律规制,避免不必要的伤害甚至虐待事件发生。
    对于家长惩戒权行使超出边界的情况,法律应当给予一定的规制,这样才能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防止家长滥用权利。
    (一)定罪问题
    现行法对惩戒权行使过度进行惩罚的罪名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等。这些罪名可以很好地对超出边界的行为进行惩罚。但是,笔者认为除了通过司法措施予以惩罚外,可以适当地规定一些行政惩罚措施,这样既可以威慑家长滥用权力,又可以避免惩罚过度。理论上,法律是不应当过度介入家庭生活的,因此笔者认为适当的行政介入是有必要的。
    (二)量刑问题
    对于入罪后,如何量刑的问题学界亦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一分为二,如果是基于教育目的,那么就从轻处罚;如果是基于报复或故意伤害的目的,就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不能是有待商榷的。首先,对于目的的考察本来就是一个存疑的方式;其次,笔者认为既然已经入罪,说明家长行使权力已超过合理界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那么就不是单纯的教育目的,存在故意伤害的嫌疑,因此应当参照台湾立法的主张加重1/3的刑罚。这样才可以最好地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他们成长过程中的权利保护应当受到我们更多的关注与呵护。我们知道,家长惩戒权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共政策维护的宗旨而设立的,为了既可以教育未成年子女,又不侵犯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对惩戒权的合理行使进行规制。现行法中虽然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但仍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笔者认为在立法的过程中,除了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外,还应当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毕竟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孩子各个方面的素质已经大幅提升,更加独立,因此棍棒教育应当逐步退出历史潮流,鼓励家长对孩子进行爱的教育,以更加缓和的方式教育孩子、引导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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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4: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