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恢复原状请求权构成要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恢复原状请求权符合物权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 1.物权请求权系物权的消极权能,且与物权密切相连,不可分离。若一项动产或不动产被损坏,其上存在的物权继续存在,物权人请求损坏该动产或不动产之人实施修补,系基于其物权。在这方面,恢复原状请求权符合物权请求权的规格。 2.如果把物权请求权的规格定位在使物权保持或恢复到圆满状态,且该圆满状态仅指物权支配力,则无论物修复与否,物权人均对标的物享有支配力,恢复原状并未改变这种局面,此时,难称恢复原状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再者,标的物损坏,行为人径直金钱赔偿而不修复,无论赔偿兑现与否,物权人支配标的物的法律上之力都在,此处恢复原状请求权和金钱赔偿请求所起作用似无不同,应得到法律同样对待。目前尚未见到把金钱赔偿请求权划归物权请求权的学说,则恢复原状请求权也不宜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其和金钱赔偿请求权都仅为债权请求权。 3.如果将物权请求权的规格定位在使物权人对标的物的保持或恢复处于全方位的圆满状态。损坏之物被恢复原状之后,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状态如初。恢复原状所起的作用如同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因此,恢复原状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一面。这种恢复原状请求权兼有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双重属性。 4.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本体密不可分,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也如此取决于如何定位物权请求权的规格。如果仍坚持物权请求权必须能使物权人对标的物的保持或恢复处于全方位的圆满状态,则恢复原状请求权与物权本体不应分离。特别是在具有特殊意义或价值的物品被损坏的场合,无法请求侵权行为人修复之,物权人所受损害难以得到填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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