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急性心衰,投保时没有说明家族心血管疾病史,被拒赔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属于民法中的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拒绝给付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并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保险责任和免责情形。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拒绝赔付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第二节第二百八十一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存在的风险,商定保险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家族心血管疾病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被拒赔是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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