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所有的案件不管是一审、二审、再审还是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都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只不过在一审中(不含发回重审的一审),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