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什么权利 |
释义 |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以下几种权力: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3.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 那么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哪些?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什么权利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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