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 (一)学校食堂供餐。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单位)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三)家庭(个人)托餐。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就餐服务。 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体过渡期由省级政府统筹确定。 法律依据: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 (一)学校食堂供餐。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单位)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三)家庭(个人)托餐。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就餐服务。 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体过渡期由省级政府统筹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