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定期参加培训,努力提高实施督导的素质能力。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各地教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馈各地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关注全省和地方的教育改革发展,及时宣传教育改革发展取得的新成就、好经验,传播正能量。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预警性信息和负面舆情,并即时跟踪、正确引导,消除负面影响。开展督导工作,服从教育督导机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督导报告。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管理和考核,定期向教育督导机构述职。 法律依据:《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依法依规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均应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聘用兼职督学。督学证书由同级政府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