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所需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4)证明不动产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5)其他经过业务受理部门预审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2、办理机构 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该项业务不收费。 3、办理期限 自不动产登记机构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受理回执》之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1)对于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当事人资格以及当事人注销申请的合法性 一旦注销发生了错误,其后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登记机构不仅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授权书等,还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注销登记的要求,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