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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库盘点后出现实物比账面少1700元,全部要仓管赔偿合理吗?
释义
    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包括风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与风险有直接因果关系、索赔人具备保险利益、以及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此外,根据保险合同和贸易价格条件,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第四,依照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索赔人都不会得到赔偿。其次还得看保险合同,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不同的贸易价格条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仅就办理保险而言,C和C价格条件成交的业务,由卖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保险。但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尽管采用仓至仓条款,卖方在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在此保单项下因不具备保险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拓展延伸
    仓库盘点后出现实物比账面少1700元,仓管是否应该全额赔偿?
    根据仓库盘点结果显示,实物比账面少1700元。就是否应该全额赔偿而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仓管是否存在疏忽或过失导致实物损失需要仔细调查。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标准。此外,还应考虑仓库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盘点过程中的程序是否规范。综上所述,仓管是否应该全额赔偿需进行详尽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
    结语
    综上所述,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并根据保险合同和国际贸易习惯进行权益判断。对于仓库盘点结果显示实物比账面少的情况,需要进行详尽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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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3:5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