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年人事实婚姻是如何回事 |
释义 | 老年人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前,老人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的,形成非婚同居关系的,我国的民政部门予以承认这类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应积极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办这类婚姻的结婚证。 一、没领证离婚怎么打官司? 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具体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诉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据即可。 2、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办理过结婚登记但遗失或损毁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理: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首先,男女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要解除事实婚姻的,可以补办结婚证再离婚,或者起诉到人民法院进行离婚。但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的,没领结婚证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可以自行解除,不用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法院也不会受理这类请求解除事实婚姻的案件。 三、没有结婚证同居多久才算合法夫妻 没有结婚证的话同居多久都不算合法夫妻。 我国已经取消事实婚姻这一说法,所以没有结婚证的话,同居不算结婚。现在,男女双方必须经过结婚登记之后,才能结为夫妻。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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