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人跑步把我撞了他受伤了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无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学校、老师、同学在其受到人身损害时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对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如果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需要看孩子的年龄,如果是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老师、同学都需要负一定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学校、老师和同学在其受到人身损害时需承担一定责任。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教育机构在学习、生活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教育机构内,若第三人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然而,若能证明教育机构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其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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