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抵押权亦同。 (一)主债权。主债权指基于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如金钱债权、交付标的物债权或提供劳务的债权等。 (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三)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因主债权派生的从债权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无需登记,即属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这些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当然由债务人负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 一、抵押物拍卖后的清偿顺序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当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3、当保证为连带保证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偿还债务。 4、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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